《田野考古工作规程》

2021-09-06 16:48:15  来源:河北省文物局

田野考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田野考古工作是考古学研究的基础,也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保田野考古工作符合科学要求,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田野考古工作必须服从文物保护的需要。

第三条 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 考古调查

第四条 考古调查的任务是发现、确认和研究文化遗存,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依据。

考古调查应尽量选择避免损伤遗址文化堆积的技术。利用自然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应与实地踏查相结合。

遗址的确认以发现原生文化堆积为准,应注意与地点的区分。

第五条 准备工作

(一)调查前应对拟调查地区已有考古成果、历史文献、地图、遥感照片,以及地质、环境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分析研究。

(二)根据调查目的制订工作方案,包括规划调查区域、对象、内容、技术方法等。

(三)组建调查队伍,做好物质准备。

第六条 考古调查的基本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位置、范围与面积、堆积状况、年代与文化面貌、环境、保存现状等。

(一)测量遗址的地理坐标,并标注在地图上。

(二)遗址范围与面积依据已暴露文化堆积的位置,并参照地表散见遗物的分布范围确定,必要时适当辅以勘探手段。

(三)遗址的文化堆积状况包括埋藏深度、堆积层次和厚度、暴露的遗迹遗物等。可通过直接观察堆积断面,并综合各观察点的情况进行整体推断,必要时可进行勘探。

(四)有选择地采集暴露在断面上的遗物和拣选地表散落的特征遗物,以了解遗址的年代、文化面貌等。

(五)调查遗址的现代和古代景观环境。

(六)评估遗址保存现状,提出文物保护建议。

第七条 考古勘探

考古勘探是考古调查的重要手段之一。提倡各种无损伤探测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勘探结束后,应及时完成考古勘探工作报告。

采用钻探手段进行考古勘探时,探孔应按照“错列”的方式布设,不宜过密。探孔应及时回填。

已局部暴露的城垣、夯土基址等遗迹应慎用钻探手段。

墓葬的钻探一般以探到墓口为宜。

第八条 考古调查记录

考古调查记录应包括文字、测绘和影像三种形式,构成统一的记录体系。

(一)调查的文字记录包括工作日记、调查记录表、考古调查断面观察记录表、钻探记录表等。

(二)采集的遗物必须编号记录。

(三)调查了解的遗址范围、堆积断面位置、重要遗迹现象位置、采集区以及探孔分布位置等须标注在大比例尺的遗址图上。

(四)遗址调查中发现的地层断面应测图记录。勘探所获堆积结构、层次、遗迹形状或分布范围等应有图示记录。

(五)遗址全貌和重要局部应进行摄影。重要的碑刻、题记等应制作拓片。捶拓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确保文物安全。

(六)调查资料应登记、存档,并录人数据库。

(七)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调查工作报告和文物保护建议。

第三章 考古发掘单位和领队职责

第九条 考古发掘单位职责

(一)指定考古发掘项目领队,监督、检查、指导领队工作。

(二)按规定上报考古发掘申请和汇报,做好跨年度或多次发掘项目的衔接工作。

(三)负责考古资料的审查、清点、保管和移交。

(四)采取措施确保工地安全,及时上报安全事故。

(五)及时上报重要发现。

第十条 领队职责

考古发掘项目实行领队负责制。

(一)主持制订发掘方案、文物保护预案,组织各项发掘准备工作。

(二)按照考古发掘执照许可内容调整发掘方案,主持发掘工作,协调各技术系统的运作,确保各项工作严格遵守本规程。

(三)及时完成考古发掘工作报告。

(四)及时上报安全事故。

(五)及时上报重要发现。

第四章 考古发掘

第十一条 考古发掘中的文物保护

(一)考古发掘位置的选择应考虑文物保护的需要。

(二)考古发掘前必须制订文物保护预案、防灾预案和安全预案,并根据考古发掘情况及时调整。

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必须配备专业文物保护人员。

(三)重要迹象须慎重处置,做好相关记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遇有重要发现,及时上报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考古发掘的浏绘

(一)考古发掘前,应确定三维测绘坐标系统,设置测量基点。坐标系统纵轴一般取正北方向。

(二)发掘中所有测点数据的采测,必须包括相对于测量基点的三维坐标数据。

(三)根据遗址坐标系统布设探方,进行编号。

第十三条 考古发掘的作业方法

(一)探方(沟)是发掘作业的工作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每个探方(沟)的发掘。

(二)考古发掘一般采用探方法。探方应留隔梁和关键柱。需要了解遗存堆积层位或结构时,可采用探沟解剖。

第十四条 考古发掘的原则性要求

(一)依据土质、土色、包含物及参考其他相关现象区分堆积单位。

(二)完整把握遗迹单位的边界形态。

(三)根据地层学原理,依照堆积形成的相反顺序逐一按堆积单位发掘。

(四)堆积单位是考古发掘的最小作业单位。发掘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堆积间的界面。较大或复杂的遗迹现象,应采取分部揭露的方法,如先发掘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处理大面积层状堆积时,应控制各部分的发掘进度,保持一致。

(五)要注意观察、分析和判断遗迹或遗物间的关系,注意控制和协调工作进度。

(六)人类活动迹象清楚的活动面是重要的遗迹现象,发掘中应尽量完整揭露,详细观察,多手段记录。

(七)发掘完毕后,无特殊原因探方(沟)必须回填,并注意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 发掘资料来集

(一)遗物分人工遗物和自然遗存。人工遗物应全部采集,人类遗骸、哺乳动物骨骼一般应全部采集,植物遗存、贝丘遗址内的软体动物遗骸及其他小型动物遗骸应抽样采集。必要时,遗迹、遗痕也要采集。

(二)发掘资料的采集要考虑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按堆积单位采集遗物,单位归属不清的遗物单独包装。

(四)重要堆积单位的土除留取分析样品外,应全部过筛收集遗物。

(五)年代学分析样品、环境样品应按照地层序列采集。

(六)脆弱易损遗存的采集、遗痕翻模、壁画揭取、地层剖面揭取、重要遗迹的整体起取等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七)所有采集品必须有相应的包装措施和详备的编号记录。

(八)抽样采集时须记录抽样方式、采样位置和采样方法。

第十六条 发掘记录

(一)发掘记录应包括文字、测绘和影像三种形式,构成统一的记录系统。指代单位的符号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编号不得重复,给出后不得更改。堆积单位的隶属关系应清楚。

(二)文字记录包括工地日记、探方日记、发掘记录表、遗迹单位总记录,以及遗迹编号、影像、资料采集和入库等登记表格。

(三)测绘记录包括发掘区总平、剖面图;探方总平面图、四壁剖面图、各层下开口遗迹平面图;遗迹平、剖面(侧视)图。

(四)影像记录包括摄影资料、摄像资料等,应重视对各种遗迹现象和发掘工作过程的描述。

(五)资料汇总与存档

1.单个遗迹单位资料汇总。包括发掘记录表,遗迹单位总记录,遗迹平、剖面(侧视)图、细部结构图,遗物及样品采集记录,各类其他形式的记录。

2.探方资料汇总。包括探方总记录,探方日记,探方总平面图、四壁剖面图,各层下开口遗迹平面图,探方地层关系系络图,测绘、影像、采样登记表及各类其他形式的记录。

3.发掘区资料汇总。包括工地总日记,发掘区总平、剖面图,发掘区地层关系总系络图,测绘、影像及采样记录总表,遗迹编号记录,及各类其他形式的记录。

4.上述资料应统一存档。

第十七条 在发掘过程中应建立临时库房,并指定专人对发掘物资、出土文物和记录资料等进行管理。

发掘结束后,发掘物资、出土文物和记录资料等应及时清点、核实、移交。

第五章发掘资料整理

第十八条 发掘资料整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按照一定的技术要求对考古资料进行整理,并建立资料库;运用地层学、类型学方法分析考古资料,确认遗存的相对关系。

(一)全面核校发掘期间的记录资料。严禁改动原始记录,如原始记录有误,须另纸勘误。

(二)根据原始记录清点遗物,按单位整理、修复遗物。

(三)遗物整理的记录有文字、实测绘图(临摹)、影像、拓片等形式。文物标本应制作器物卡片。

(四)根据需要对发掘取得的人类学标本、动植物遗存、环境样品、文物标本等及时进行分析和检测。

(五)根据类型学原理检验发掘期间对遗迹单位相互关系的判断。

(六)按遗迹单位将各种资料整理记录和发掘记录汇总,建立资料库。为便于档案的管理、查询和进一步研究,可建立电子数据库。

第六章 发掘成果刊布

第十九条 发掘报告

(一)田野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编写、发表发掘报告,多年发掘的大型遗址应及时发表阶段性报告。

(二)发掘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全面、系统。

(三)发掘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遗址的自然地理环境、历史沿革、既往工作;发掘工作经过和发掘方法;文化堆积与分期;遗迹与遗物;编写者的认识;有关专业技术报告等。

第二十条 考古发掘单位应创造条件,尽可能使公众了解考古工作成果。

第七章 发掘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文字、测绘、影像和实物等各类资料必须由考古发掘单位负责管理,严防损坏和遗失,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

实物资料应与登记表所列项目相符。文字、测绘、影像等资料应与档案袋、登记册所列项目相符。

移交和接收各类资料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并记录在案。

所有实物资料的处置,应在考古报告发表之后,由考古发掘单位提出方案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同日废止。

附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