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衡水市东明酒坊遗址考古发掘

2022-01-04 16:12:06  来源:河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

衡水东明酒坊遗址位于衡水市永兴东路与滏东街交口东北角,于2021年3月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发现。2021年8至11月,河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衡水市文物保护研究院和桃城区文保所联合组成考古队,对遗址进行了考古发掘。考古工作包括前期调查、勘探和发掘。

遗址总平面图

一、酒坊遗址周围的初步考古调查

调查了南起永兴东路滏阳河桥北至人民东路滏阳河桥之间长约1000米的滏阳河两岸明清工商业区,调查面积15万平方米。经调查,“十八酒坊”沿滏阳河两岸分布,以东岸规模最大。

二、考古勘探

勘探区域位于原十八酒坊东南部,勘探面积约3000平方米,根据勘探结果来看,该区域地层大致分四层:表土及现代建筑垃圾层,民国时期文化层,清代文化层,明代文化层,再下为生土。

地缸窖池

三、考古发掘

2021年度共计发掘500平方米,出土古代酿酒作坊及相关遗迹32处,包括房址11座,窖池3处,摊晾场2处,蒸馏灶1座,灶2座,窖坑2处,润料池1处,道路2条,灰坑7座,门址1座。从发掘的情况来看,此处酒坊遗址所处区域作为酒坊使用的建筑群组分三期使用,以院落的方式区别功能空间。第一期遗存,时代为清代早期至清代晚期。该期遗存由F1下层、F6、F7下层及其间的院落组成,F1下层、F7下层为发酵房,F6为库房,院落为棚架式摊晾场,第一期酒坊酿酒炉灶已被破坏并在第二期酒坊使用时填入F1下层。第二期遗存由F1上层、F2、F3、F7上层、Z2下层及其间的院落组成,F1上层、F7上层为窖房,F2、F3为居住性质,院落为棚架式摊晾场。第二期酿酒炉灶为院落西侧的Z2下层。第三期遗存由F5、F9、F10、Z2上层及其间的院落组成,F10为窖房,F5为库房,F9为酿酒工作人员居住房址,院落为棚架式摊晾场。第三期酿酒炉灶沿用第二期的Z2。摊晾场南北10.5、东西最宽7.8米,以青砖平铺砌成。

黑釉酒坛

酒杯

此次考古发掘出土遗物以陶瓷器为大宗,另有部分金属、琉璃、贝壳类遗物。陶瓷器以磁州窑彭城窑场产品占主流,其次为景德镇窑场产品,另有少量龙泉窑及北方青瓷窑址产品,器物品种包括:缸、瓮、坛、罐、盆、碗、盘、杯、盅等,以各式酒碗、酒杯、酒盅居多;金属器有铜钱币、首饰、笔帽等;琉璃器有首饰、纽扣、烟嘴等;贝壳类器物仅见纽扣。

四、酒坊遗址的年代

第三期酒坊遗址摊晾场之下叠压有中华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华北大水灾淤土层,再加上“十八酒坊”五十年代已完成公私合营,此处已不再生产,所以年代为1939年至上世纪50年代。第二期酒坊遗址出土了较多的清代晚期遗物,又叠压在1939年华北大水灾淤土层之下,故其作为酒坊使用的年代为清代晚期到1939年。第一期酒坊遗址叠压在第二期遗迹之下,其窖池填土内出土了清代早期至清代晚期遗物,推测其时代为清代早期至清代晚期。

蒸馏炉灶Z2

五、考古发掘重要发现和意义

1.酒坊的建造经先期设计,按作坊配套功能设计空间。

(1)特色鲜明的半地下式双层窖池:建造窖房时,在规划发酵池区域先挖制大型土窖池,再于土圹上抹制青土,经干燥后形成坚硬的窖池壁。然后放置瓷缸,瓷缸约中部砌单行砖加固。最后在瓷缸间隙填充青土粉。

(2)摊晾场面积较大,紧邻蒸馏房,有倾斜的排水沟,利于清洗摊晾场,保持制酒过程中的洁净环境。

(3)院落式作坊结构,布局紧凑,工艺设施完备。根据发掘出土的遗迹结合调查情况,此处酒坊遗址性质为家庭式酒坊,作坊区和生活区分区较明显。根据其平面布局,推测此处酒坊只酿酒而不设店铺。

2.蒸馏炉灶设计巧妙,结构独特,为国内经考古发掘出土的制酒炉灶结构最完整者。

3.此处酒坊遗址制酒设施配套齐全,体现了完备的烧酒制作工序,是华北地区目前经考古发掘的元代以后唯一一处烧酒作坊遗址,其独具特色的窖池是对元代烧酒制作技术圆形地缸窖池的继承与发展,印证了蒸馏酒工艺传承有序,是我国北方清代以降蒸馏酒生产作坊的典型代表。同时也是干酒发展、传承中的重要一环,对研究我国白干酒的产生、发展、传播有重要意义。

4.遗址出土了大量的陶瓷器遗物,窑口涵盖明清磁州和景德镇南北两大窑址集群,遗物时代上自明代永宣、下讫近代,印证了衡水的城址变迁和蒸馏酒发展史,是明清陶瓷考古不可多得的资料,对明代磁州窑研究更是殊为难得。

 

(执笔:胡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