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河北省泥河湾研究中心)章程

2022-01-20 14:10:10  来源:河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河北省泥河湾研究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8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800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开展文物考古研究,促进文物考古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省内地下、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研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发掘文物和调查文物移交前的保管工作;承担援外考古工程项目,负责工程建设中的考古、文物影响评估及相关文物保护工作,为社会提供考古和文物保护技术支持;负责考古学文化研究,承担科技考古、文物资源调查、重大考古课题等;完成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北省文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河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党支部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支部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支部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支部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支部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支部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并审查本单位举办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任免本单位党支部书记、院长、副院长;

(三)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审查本单位章程;

(五)行使法律法规赋予举办单位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审核并指导本单位制订事业发展的宏观政策和部门规章,为本单位事业发展提供政策与法制保障;

(二)审定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为本单位明确事业发展方向;

(三)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协调与相关部门、直属单位的联系,保障本单位跨部门、跨单位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院长办公会议。

产生方式是由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任命。

决策机构的职责:制定、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八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本单位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

(二)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本单位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二)爱护本单位的设施设备;

(三)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一)在网站设置信息建议箱,收集服务对象的意见与建议;

(二)定期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了解服务对象需求。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三)院领导班子和管理层的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主要业务活动开展的情况及服务效能;

(五)应该公开的财务信息;

(六)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资格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22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